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郭聲琨近日簽署公安部令第129號,發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共7章59條,分為總則、資質條件、資質許可、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規定所稱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據了解,我國現有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5000余萬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40余萬家,高層、地下等復雜建筑大量存在,而僅有各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2000余家、從業人員2.38萬名,極不適應社會單位對專業消防技術服務工作的需要,消防技術服務市場亟待大力發展。同時,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管理還比較薄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不夠明確,執業人員素質較低,技術服務質量難以保證,消防技術服務市場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嚴格規范。
由公安部消防局起草、公安部批準發布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消防技術服務資質制度予以細化,明確了國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以及資質條件、許可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其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準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書面復核。規定要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開展各類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規定還具體明確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對負責審批、監管的部門的法律責任、廉政要求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的發布實施是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為推動發展和嚴格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填補了消防立法的空白,對于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推動社會專業力量參與消防工作、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義。